為什麼要推動免術換證?

什麼是免術換證?

台灣若要進行性別變更登記,仍要求當事人要摘除性腺及性器官。目前國際人權趨勢與主要國家之法制均已明確認定:一個人的性別認同屬於人格權核心,和身體外在形式並沒有絕對關連,因此我們主張:性別變更的要件應立即廢除手術證明,並在這個基本原則下思考變更性別登記的規則。

為什麼要推動免術換證?

跨性別者,指的是「性別認同」和「出生指定性別」狀態不一致的人。隨著醫學、社會學、性別研究領域的發展,人們已逐漸理解「跨性別只是人類多樣性的一部份」,綜觀各國變更性別登記的制度,除了廢除手術要件已是明顯趨勢,程序上也朝向更簡易、去醫療化、維護當事人尊嚴的方向進行改革。

然而,台灣的制度卻停留在2008年內政部的函釋,要求當事人提出2張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書,以及摘除性腺及性器官的手術證明書。嚴苛且不合理的制度,造成許多跨性別者無法變更性別的艱難處境。

(1)台灣跨性別者的處境艱難

根據伴盟在2020年做的跨性別人權處境調查報告,在518位跨性別填答者之中,有 88.22% 尚未變更性別,其中有為數不少的人明確表達對手術安全性必要性的質疑。

拿著一張不符自身性別認同與性別表達的身分證,導致跨性別者在日常生活中屢屢遭受排除。在伴盟提供法律諮詢的服務經驗中,經常看見跨性別者在職場遭遇歧視對待,例如:當事人被質疑「員工資料卡性別欄填寫不實」、在職場中被主管強迫出櫃、被拒絕依照性別認同使用廁所等。求職的困難,讓許多跨性別者陷入貧窮困境,使他們難以近用所需資源、處境更加邊緣。

(2)醫學界修正過去錯誤見解,開始正確對待跨性別

過去精神醫學領域曾把跨性別者當作疾病,但這個觀念已經過時。美國精神醫學學會發布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5-TR)或世界衛生組織發布的《國際疾病分類》(ICD-11)都已正式將跨性別去病化,肯認跨性別是人類多樣性的一部分,不是疾病,也並非異常!

2022年3月發佈的 DSM-5 修訂文本(DSM-5, Text Revision)更強調:在醫療程序上,要判定當事人的性別認同應更強調「社會經驗」,也就是當事人是否依此認同在社會上生活。至於當事人是否厭惡自己的性器官、或者是否想透過醫療處置改變自己的身體(如:性別重置手術、荷爾蒙治療等)並非絕對必要。

(3)世界各國法律的趨勢

全世界有將近200個國家,其中已有大約五十個國家/法域,變更性別登記「不要求」必須手術 —— 也就是,全球已有將近四分之一的國家已經免術換證!其中更有至少二十個國家走向自由換證(完全不需提出任何醫療證明或非醫療證明),積極肯認跨性別者的性別認同。

以「不需任何醫療證明」 及「不需法院裁准」(也就是透過行政程序,而不需司法程序) 為標準,已達到自由換證的國家包括:阿根廷、比利時、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丹麥、厄瓜多爾、芬蘭、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紐西蘭、挪威、巴基斯坦、葡萄牙、西班牙、瑞士和烏拉圭。

(4)台灣政府已被多次提醒,應立即廢除強制手術要件

自2012年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就曾提案要求放寬變更性別的標準,CEDAW與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之結論性建議也多次要求政府應廢除強制手術要件:

  • 2014年CEDAW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性別認同是基本人權,且無必要強迫或要求摘除生殖器官,個人傾向應該得到尊重。」
  • 2017年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在跨性別者方面,委員會建議政府以法律明文承認跨性別者自由選擇的性別認同,不受非必要的限制。」
  • 2022年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結論性意見:「委員會建議政府立刻廢除變更性別的強制性器官摘除手術。」

(5)台灣的司法見解

為了加速政府正視跨性別者的生存處境並修正相關政策,伴盟律師團協助多位跨性別公民進行司法訴訟,在法庭上屢次取得重要成果,台灣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乃至若干大法官均陸續做出判決或表達重要法律見解:性別認同屬基本權、手術和一個人的性別認同無實質關聯;必須承認人民之性別認同自主權,且不該強制要求人民只能以傷害其自身健康、身體完整性做為代價來交換。

▶︎ 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及詹森林大法官均在意見書中指出,強制手術要件有違憲之虞。(2023年2月,112年憲裁字第4號)

-謝銘洋大法官不同意見書:「要求必須摘除性徵器官,不僅嚴重侵害人民身體自主權與健康權⋯⋯其目的與手段間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致侵害身體健康完整性、人性尊嚴與人格權,尚非無疑。」

-詹森林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嚴苛門檻有侵害人民的性別自主權甚至人性尊嚴之虞,殊難通過比例原則檢驗。」

▶︎ 最高行:性別認同屬於我國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且手術要件與性別認同並無實質關聯,再次肯認內政部函釋違憲!(2023年9月,110年度上字第558號)

▶︎ 北高行:法官認定手術要件違憲,小E成為台灣首位未提交手術證明書即順利變更性別登記的跨性別者。(2021年9月,109年度訴字第275號)

(6)免術換證=自由換證?

近期有某些「反對免術換證」的說法,除了錯誤地將跨性別「簡化」為僅是衣著打扮的外在表現、否定「性別認同」的存在、否定性別認同對一個人之人格尊嚴的重要性與社會意義,他們在使用免術換證一詞時,更是故意誤導,將免術換證等同於自由換證,我們必須嚴肅指出,免術換證後的政策選擇並非只有「自我宣稱」。

依據世新大學陳宜倩教授所做的行政院「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及立法建議」研究案,變更性別登記制度有多種模式,我們參考此研究案部分內容,並綜合伴盟團隊對於世界各國變更性別法制之研究,依據人民性別自主決定權與國家干預程度之高低,製作了以下圖示分類。

我們認為,我國應取消強制手術要件,並在以下模式中選取貼合台灣社會脈絡、及符合比例原則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