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 周宇修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監事)、莊喬汝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報告人 | 簡至潔秘書長(伴盟秘書長)、潘天慶律師(伴盟跨性別訴訟律師團義務律師)、陳宜倩教授(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 | 張文貞教授(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法學院合聘教授)、林志潔教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楊雅雯助研究員(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綜合座談與談人| 許秀雯律師 (伴盟律師團召集人)
時 間 | 民國111年3月19日(星期六)下午13:00至17:00
地 點 | 台北律師公會(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主 辦 |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人權委員會
依照內政部民國 97 年函釋,台灣性别變更的程序需要提出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的診斷證明,以及全套性器官摘除的手術證明。要求性別變更取消強制手術的呼聲在台灣已經超過十載,國際人權專家也數次建議台灣政府應該修正相關規定,但改革如牛步,至今仍未有明確進度。對此,長期關注跨性別議題的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盟)與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人權委員會一同舉辦性別變更 「取消強制手術要件」座談會,邀請律師、學者一同交流意見,希望能釐清爭議,為跨性別爭取權益。
跨性別簡史
簡至潔秘書長指出,跨性別者,也就是性別認同與出生指定性別不同者,存在於社會已久,世界各國都有這些人默默生活於社會中。而今日座談會,究竟是在什麼脈絡下談跨性別的法律議題?一方面是因為去年九月伴盟律師團在北高行贏得臺灣第一件免術換證訴訟,以及去年底宇萱案經法院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另一方面,則應該從歷史的脈絡出發。
世界上第一批以醫療手術變更性別的人,以 1930 年代的丹麥女孩為代表,而台灣廣為人知的個案則是 1953 年台灣第一起性別變更手術的謝尖順,但在當時的社會脈絡下,媒體主要強調臺灣醫療技術的先進,而無法確定當事人的意願如何。1970-1980年前,期盼醫者可以為其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當事人逐步浮現,醫界雖然抱持同情,卻對於擅自幫當事人動手術是否有可能觸法感到疑慮,因此1988 年,台北榮總醫院首度將變性手術評估標準化,當事人必須經過兩年真實生活體驗 (RLE),以及配偶、家長同意始可進行手術。惟此時性別變更法律仍真空,只要拿公立醫院手術證明去戶政機關就可以變更登記。
此時性別變更登記並未法制化,對於性別重置手術需要做到甚麼範圍並未明確規定,但實務上認定跨性別男性需要進行陰莖重建,由於此手術造成跨性別當事人身體與經濟的沉重負擔,因此在民間團體的努力下,遊說內政部在2008年做出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函釋(下稱內政部函釋),規定變更性別需提出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的診斷證明,以及全套性器官摘除的手術證明。此函釋從現今的眼光來看雖然保守,但若回到當時的社會脈略,卻是對跨性別男性的解脫。
這多年來,精神醫學領域也對跨性別者持續改變看法,過去「性別認同障礙」的診斷已變更診斷名稱為「性別不安」,簡單來說,就是從「靈魂裝錯身體」的疾病概念轉換成「當事人對社會性別角色的不適應」,故建議可採用 RLE 或荷爾蒙補充療法 (HRT) 以舒緩性別不安,性別重置手術並非絕對必要。
因此隨著台灣跨性別組織日益發展與多元化,內政部函釋要求摘除性器官始得變更性別的命令開始引發強烈質疑,認為強制手術要件已侵害跨性別者人權。對此,2013 兩公約審查與 2014 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審查之國際審查委員也都同意這項見解,並分別在結論性意見中提及強制手術規定違反公約應即廢除。
綜觀歷史脈絡,跨性別者自由選擇性別認同的權利,依然充滿著障礙與挑戰,希望藉由此次座談會,吸引更多法律人關注跨性別議題,促進改革,讓他們能安心在社會中有個容身之地。
以強制手術作為性別變更之要件,是否違憲?
報告人潘天慶律師認為,內政部函釋的層級不是法律,只是行政規則,而且不論是戶籍法還是戶籍法施行細則,都沒有規定性別如何登記,當然也沒有規定如何變更性別。戶政實務上,新生兒以出生證明登記男或女的性別其實在法律上已經欠缺明確規定,更不要說內政部函釋在欠缺法律授權的情況下,直接規定性別變更的要件必須包括完成手術,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實際上,以強制手術的要件造成跨性別者嚴重傷害身體、絕育,也應不符合比例原則。
廢除強制手術要件是比較法上和國際人權法上的明確趨勢。英國的情形是:2002年時,在兩個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件中,英國政府都遭判敗訴,這兩份判決的共通點是原告都是跨女,且都已經做過性別重置手術,但因為英國當時尚未就性別變更的條件及程序法制化,兩位原告無從變更性別登記以符合其性別認同,故嚴重影響其工作、社會處境及私人生活,歐洲人權法院審理後,認為依照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這些跨性別當事人應該有權依照自己選擇的性別身分生活,這兩則判決雖然沒有直接涉及免術換證,但成為促成英國後續立法的重要原因。
後來英國在2004年制定性別肯認法,肯定人民有變更性別的權利,且無須手術。 2011 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強制手術要件違憲。歐洲人權法院則在2017年判決法國政府要求手術才能變更性別的規定,違反歐洲人權公約,法國政府選擇在敗訴前的 2016 年就提早修法廢除強制手術要件,現今在法國,性別變更須向法院聲請,當事人只要能提出相關事實及證據證明其性別認同與出生證明上面記載的性別不一致時,就可以變更性別。另外包括丹麥(2014)、美國加州(2018)、紐西蘭(2021)、瑞士(2022)等國採取自我宣稱制度,不需任何證明即可換證。
去年九月伴盟律師團在北高行贏得小E案,法院判決後,被告桃園大溪戶政機關沒有上訴,使當事人於十一月換證成功,成為臺灣第一起免術換證案例。惟此判決只有個案效力,其他跨性別者不能以這個判決要求變更性別。但伴盟並非只有一個與跨性別免術換證相關的訴訟案,我們的另外一案「宇萱案」,承審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裁定停止訴訟,依職權聲請釋憲,目前於憲法法庭已經有案號,我們也期待宇萱案將來的憲法判決結果。
小E案判決認為內政部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強制手術要件更嚴重侵害當事人身體權、健康權,與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人格權與隱私權、性自主權的意旨不符。簡述法院的論理,第一是隱私權的部分,隱私權的範圍除了保障當事人是否願意透露其隱私外,也包含保障當事人要如何透露、在什麼樣的情下透露、以及錯誤資訊的更正權。同時當事人也有權知道自己哪些資訊被政府知悉,資訊是否有錯,是否需要被更正。因此如果性別認同與出生時被登記的性別不一樣,基於資訊隱私權應有要求更正的權利。第二則是比例原則部分,判決並未認為內政部函釋全盤錯誤,判決其實肯定函釋確認了人民有請求變更性別登記的公法上請求權。但用手術要件來限制人民可以變更性別登記的手段,是沒有關聯且不符比例的,強制手術要件於形式上等同於重傷害,不符合比例原則。第三是否定性別與生物特徵之關聯,固然大家會想像性別跟生理特徵有關聯性,但這不能作為限制性別登記變更的要件,性別認同與生理特徵沒有必然一致性的理由。
國際人權公約的觀點
與談人張文貞教授將問題分成三個層次來討論,第一個層次,一個人的生理性別、性別、性傾向、性氣質、性認同,是自己決定,還是要仰賴醫師、仰賴其他人決定,基礎在哪裡?第二個層次,如果肯定上述自我認同的權利,則是否可以要求醫生、政府給予我這個手術? 換言之,是否有手術請求權,或拒絕手術但仍主張自己認同的權利?第三個層次:是否有作為「男/女」以外的表達方式,即所謂非二元的性別認同?
從國際人權公約(公政公約)的觀點出發,可以發現由於人權公約通過生效的時間比較早,沒有明確的承認性氣質、性認同的權利,主要都是透過人權事務委員會的一般性意見解釋納入公約保護。2017 年,委員會對 G v. Australia 案做出決定,認為依據公政公約第 17 條保障私生活的隱私權,一個人可以自由決定其性別認同與自我表達,惟政府不是不能限制此權利,只是限制需要在維護公約其他權利的前提下,以法律(非行政命令)為之。而這個自主的根本人權,包含性自主與性表達,目前已經是國際人權的共識,許多國家已經完全肯認了一個人有這樣的自主權。故按照上述見解,我們應該可以導出性別認同是受公約保障的個人自主權這個結論,故一個人自然有權利要求醫療機構給予手術,或反之拒絕強制手術,亦是自主權保障的範圍。
另外,依據公政公約第 19 條表意自由的條文,委員會近期對多起 LGBTQ 在集會遊行的權利申訴案中,認為表意自由涵蓋內在的多元性,而對表意自由限制,不能對他個人的認同有特別的損害。可惜人權事務委員會尚未清楚說明性的表達是表意自由的一部分。張文貞教授認為性別認同亦與表意自由有關,公權力不能強迫表意,也不能對表意做出無理的限制,現在很多國家開始有 right to non-binary sex identity,即二元性別以外認同權利,故表意自由也有不表意自由,我不要勾性別勾勾,這也是我的權利。綜上所述,三個層次的問題應該都被肯認,Who am I? 我們有權利尋找自己是誰,但也有權利「不被分類」。
性別變更登記之法律配套—從公共空間使用談起
陳宜倩教授指出,就算法律沒有通過,廁所還是要上,生活還是得過,所以討論公共空間的使用有其必要性。很多人說跨性別權利保障要有配套?什麼叫做配套?有人認為是防止有心人士鑽漏洞。我們固然應肯認當事人不安,恐懼應該是真實的,但真正外表如何打扮,與認同為何,身份證上為何,不一定相同。故我們可以設定問題意識,第一,如何連結個別與普遍的存在?第二,如何分享公共空間?第三,他是誰?誰怕誰?怕什麼?為何擔憂?為何怕「有心人士」?依據國內外報告,跨性別者日常生活是不容易的,但大家似乎沒有這種認知,只將之視為「有心人士」。經過了很多討論,我發現大家害怕的是「行走的陰莖」。尤其是到了廁所,宿舍,你的身體揭露程度稍微多一點的時候,他立刻就有感受了,故面對大家怕什麼,可能不是法律通過即可。
WHO 的 ICD 系統,於 2022 年已經把「性別不安」改為「性別不一致」,從最早 1965 年「性偏差」開始,是把跨性別者去病理化的過程。不過既然去病理化,但為什麼還留在 ICD-11 裡面?因為我們去病理化不是拿掉就沒事了,是要看見這些人在性別二分社會裡面的困難,故「性別不一致」是放在「促進性健康」的分類裡面,而不是精神疾病的分類中。
究竟為什麼和平共存很困難?究竟恐懼從哪來?這點我們可以借鏡 1990 年代的婦女運動爭取近用公廁的權利。當女性出現在以前沒有出現過的公共場合,參與社會生活,社會應該如何應對?女性是否有足夠的廁所可以使用,其實應該檢討公共空間的設計理念。例如當年台北車站廁所號稱一對一的樓地板面積,但根據國際研究,即使廁所面積相等也是不平等的,因女性衛生習慣不同,女廁不但不夠用,還要付衛生紙錢,當然難以和平共存。同理,當跨性別者開始現身於公共空間中,類似的問題必然會浮現。
陳宜倩教授指出,現行採取單一性別空間的做法,其實並不真的能保障所有人的隱私和安全。但順性別者對於跨性別者共同使用空間的焦慮、不適或感覺不方便,都不能作為限制跨性別者使用空間權利的正當理由。我們應該在承認跨性別者使用權的前提下,藉此機會重新檢視公共空間隱私性與安全性的議題,並加強性騷擾及性侵害的防治,必須對症下藥地改善現狀,而非任由偏見把跨性別者塑造為女性人身安全的威脅。
與此同時,開啟對話,理解與討論跨性別者的需求,包括資訊傳遞、知能培養、程序建立、以跨學習者為中心,而不應該以順性別者的擔憂作為設計制度的中心。最後,跨性別者應可依據性別認同使用公共設施,也可以依情境考量安全使用公共設施,同時鼓勵公共空間依照情境分類,例如德國在泡湯時僅區分「穿衣」與「不穿衣」,並不區分性別。
與談人林志潔教授分享自身經驗,曾在女廁不夠的時候使用男廁,但卻在香港被阿北檔下來,故顯然不只是女性有焦慮恐懼,男性對於女性進入男廁也是感覺受侵犯。是以,討論跨性別使用廁所的議題,必須考慮現有廁所的問題。舊式廁所設計上有很多缺陷,如內開門(研究顯示外推比較安全)和天花板高度不足而必須使用隔板隔間(上下都有縫隙容易偷拍),卻因為許多建物老舊而難以全面更新,故為什麼女性對於廁所有恐懼?因為本來就不舒服又不安全,跨性別問題只是最後一根稻草。針對上述問題,我們可以從新建物開始解決,內政部對於新案建築法規,對長輩、障礙者,政府有資源挹注的。新蓋的洗手間規劃必須以最高標準營造。而舊的建物,如果要蓋到高標準,則可以給予容積獎勵。
最後,我們必須 ask a gender question,如果不去問,需求就不會被看到。你要去問他為什麼這麼擔憂,因為現在的公共設施就是很難用,所以他對於其他導致更難用的事情就會很抗拒。公共空間的設計不利於女性安全,至今還有嚴重的性暴力,反感與不安奠基於此。公共空間的設計應促進女性安全,才能讓各個性別與不同需求的人都有辦法分享這個公共空間。
公共空間的使用關乎平等的權利
楊雅雯助研究員指出,公共空間的使用,從來都不只是法律的問題,空間與配置,一直都是一種排除人出現在公共場所的方式,而且常常有自詡熱心於廁所監管任務的市民,執行起廁所審查的任務。一個不期待女性出現在公共場合的社會,就不會有女性的公共廁所或者數量嚴重不足,不只因為決策與設計的人是男性,也涉及到你認為她本來就不該去那裡。如同如果我們在運動場設置了數量足夠、安全而設備良好的女廁或無障礙廁所,它不只是可以讓女人或椅人方便而已,更深一層的也是表彰我們認同女人或椅人有平等參與運動的權利。這同時也是在堅定地宣告、承認:排除女性是錯誤、預設椅人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是錯誤。
類似地,跨性別族群所要爭取的如廁自由與如廁平等,當然也不只是表面上生理方便的需求而已,而是要求社會去認知到,這世界上許多人的性別經驗和認同,無法與他生來外顯的器官一致;認知到人們的性別認同構成內在自我的核心部分,這是在要求社會去承認社會的性別預設,對他們的人生造成重擔與傷害,也要求順性別的社會去學習,對他們所經歷的性別傷害應該如何彌補與治癒。但也正是這份關於承認的要求,讓以順性別為主的社會,感到抗拒、懷疑、不舒服。廁所之爭不只是硬體資源而已,從來都是關乎承認的政治。
在工作與受教育場所的性別平等保護,在法律上簡明的邏輯是,性別平等包括人不應因為自己的性別認同,而受到不利的差別待遇,所以如果順性別的男男女女,可以上跟他性別認同相符的廁所,那跨性別當然也可以。這個邏輯雖然在學界有所批評,但簡明就是它的力量,可能短期內不會被取代,然而這個法律邏輯有侷限部分是,它還碰觸不到大部分的公共空間,例如商場;它也沒辦法針對順性別社會裡對於看見跨性別的抗拒與不舒服對話。在法律之外我們有很多溝通的工作要做。例如鼓勵企業發展對內(對自己員工)以及對外(對顧客)有關洗手間使用的「最佳實踐」規則。舉例來說,幫助企業提供第一線人員訓練,當企業承認人可以按照性別認同使用廁所,員工與顧客可能會有所疑慮甚至提出投訴,此時企業請不要要求跨性別員工或顧客使用隔離的廁所,但先釐清投訴中是否包含有人受到性騷擾的指控,如果沒有,應該向員工或顧客說明企業承認平等性別認同的政策,如果員工與顧客仍然有所疑慮,此時可以引導他們稍候再使用,或去上一個特定的中性廁所。換言之,如果有誰需要被隔離,那麼是有疑慮的順性別被隔離。
受侵犯的恐懼是真實的,但日常性別檢查與隔離所提供的安全是虛假的
19世紀的美國南方,還存在奴隸制度的時候,白人的莊園主人散播一種迷思,他們把手下奴隸描寫成樂天知命又服從,他們很乖,不會性侵害白人女性。這個迷思一方面在說奴隸制度是好的,對大家都好,對白人好對黑人也好。另一方面,也暗示自由黑人男性,就有可能侵害白人女性:自由的黑人男性是性狩獵者,如果廢奴就會有大量強暴白人女性的案件發生。在同一期間,對黑人女性的性侵害,在許多地方法律上不被當作性侵害。
這是19世紀美國南方的故事,對我們21世紀臺灣人的耳朵來說,聽起來有點無關,也有點極端。但極端而抽離的例子,是用一種清晰的方式讓我們看見,性侵害是一個對女性普遍的暴力的社會中,如此常見而且正當的恐懼。保持與操作這種恐懼,而不是採取真正有效的方式來消除恐懼,是很有政治用途的:它規訓女性可以在哪裡出現,決定誰才是夠格的被害人,也可以用來反對你本來就覺得很可疑的人,讓本應該相互協助的人們彼此厭惡。如果我們真正在意性別暴力的話,那我們也會在意跨性別女性受到的暴力,以及確實可以使所有人免於暴力的方法。恐懼是真實的,但順著恐懼的邏輯,透過日常性別檢查與生理性別隔離所提供的安全感是虛假的。
問答摘要
觀眾A提問,如果免術換證當事人反悔,會不會使性別「不穩定」?
綜合座談的與談人之一許秀雯律師回應,依據ICD-11對於跨性別(“性別不一致”)的定義,指的是「一個人的性別認同(“所經驗的性別”)與其被指定的性別之間有顯著且持續的不一致」,所以某種持續性確實是一個重點。不過,我們也不能完全排除性別認同流動性存在的可能,也就是這個所謂「持續性」並不等同於永遠不變,比利時憲法法院於2019年就曾判決認定比利時的跨性別法只允許變更性別登記為男性或女性,是違憲的,認為「非二元性別認同」的人,應該也要有可以反映他們的性別認同的權利,判決另外認定只允許變更一次性別登記也是違憲的,認為這個規定對於性別認同在不同時間有所改變的人構成歧視。
林志潔教授則指出,姓名也可以變更,影響也比性別大,婚姻也可以變更,國籍也可以變更,為什麼性別不能變更?現場參與講座的觀眾B則認為,跨性別者是經歷過很長的時間才形成了自己的認同,以為「不手術就不能確保認同穩定」是對跨性別者不瞭解導致的。另外,許多人結婚後又很快離婚,難道我們會認為這樣是濫用婚姻制度嗎?
觀眾C提問,如何處理兵役或是婦女保障名額問題。張文貞教授回應,當認為個人對性別認同的自我決定是人權的時候,應該在這個基礎上架接權利義務,而不是反過來。故憲法針對女性的保障名額,男性的服兵役義務,也應該要檢討。至於積極平權措施,優惠性差別待遇,在過去二元結構下被歧視的族群,在政治上應該要被彌補,以建立平等對待所有人的制度。陳宜倩教授也同意上述論點,並表示婦女運動正在把性別義務趨近,故不應對兵役僅有單一想像。另外如果我們肯定社會對待跨性別者有歷史上的錯誤,那保障名額自然應納入跨性別。
觀眾D提問,擔心免術換證者可能不容於現行性別二元的醫療實務。簡至潔秘書長分享與多名醫生討論的結果,認為這個問題不可一概而論,實務上應考慮就診科別與醫病信任關係,保障患者有自由選擇是否向醫師出櫃的自由,例如感冒應與性別無關,但至婦產科就診可能就需要揭露生理性別。許秀雯律師則認為,已有 30 多個國家實行免術換證,醫療還是可以進行。又例如如果遇到路上昏倒沒有證件的病人,醫生還是可以依照醫療專業來處理,本來就不用也不該僅依賴證件性別判斷。另現場有跨性別女性分享,自己進行 HRT 後乳房被發現有良性囊腫,但由於證件性別是男性,故 35 歲後不會被通知乳房檢查。另外也有跨女手術後攝護腺沒有摘除,而仍可能有攝護腺問題,但到現在也還是沒有被重視,種種跡象顯示現行二元醫療實務可能有檢討的餘地。
觀眾A再次提問表示,性別不同於婚姻,應是一種生理狀態的變更而非社會狀態的變更,故詢問關於跨女運動員參加運動賽事的公平性?張文貞教授回應,不能假設生理性別是「不破的真理」,不能假設生理男性就是跑比較快,生理女性就是跑比較慢。過去六十年的性別研究發現,性別本來就包含各種變異性,所以假設本來就不太成立。不能因為一個「生理女性」進到診間,你就假設他有子宮,很多「生理女性」沒有子宮。像剛剛提到的乳癌也是很好的例子,不僅是跨性別女性,乳癌其實男性也會得,只是過去的研究忽略了男性得乳癌的風險。所以我們知道的越多,就應該做的更好,而不是還是回去硬要分男女。現在的奧運比賽分男女組的原因,只是矇著眼睛不去看男性或女性這個分類裡面諸多不同的生理差異,這並不會因為我們承認性別認同,就改變這個事實。
對此,觀眾A補充「我是學科學的,用統計來說,我會覺得你現在講的這些比較沒有說服力」,張文貞教授回應,現在科學研究的生理男性的分類裡面,本來就包含很多變異,在所謂的男性裡頭,得到的數據,並不會因為現在我們認為性別是自我決定的權利而改變。所謂客觀的數據裡面,本來就有各式各樣的人在裡面,不是真正所謂男性的數據,只是現在這個所謂生理男性(硬加的分類)的數據。真實情況是,數據是所有人的數據,也包含跨性別者在內,只是也被強行二元分類了。免術換證議題,剛好給我們一個機會檢視這個數字是不是如此。回顧奧運比賽歷史中,早就已經有很多跨性別參賽者,只是他以前不會被以跨性別者身分出現在數據中。而也有很多報導討論很多運動員原本也沒有那麼男或那麼女,但為了參賽,只好用藥或做一些強化來符合這個性別定義。真正數據本來就是所有人,扭曲的是那個生理跟心理、男性跟女性的分類。如果回過頭來看真正所有數據,本來就是充滿變異的,但卻因為過去的偏見,且對賀爾蒙的研究不夠,讓我們只關注一種特定的,典型的女性。跨性別本來就存在於這些數據中,只是我們過去沒有承認他們,反而強行區分了一個男女二元的分類,而無視個體變異性。
林志潔教授則認為,過往運動比賽用性別分組反而對有些女性也是不公平的,因為這樣會使女性永遠無法跟男性同場較勁。故比賽不應以男女分組,而是可以改以量級區分(羽、輕、中、重)。楊雅雯助研究員補充現行奧運女子組參賽標準,採性別宣示制,但選手血液睪固酮濃度要低於 10 nmol/ml,還有性別認同要四年穩定不變。不過,這不是手術標準,所以運動比賽的公平不應是我們反對免術換證的理由,因為現在就不是看手術與否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