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跨性別人權處境
為了瞭解台灣跨性別者的處境,伴盟在2020年與台大心理系教授李怡青合作,發布了《跨性別人權現況調查問卷》,共回收576份有效問卷,是台灣目前為止針對跨性別人權處境所發出最大規模的問卷。
從問卷結果可以看見台灣跨性別社群的多元樣貌。然而在「性別變更仍需摘除全套性器官」的規定下,有近九成跨性別者無法順利變更法定性別,嚴重影響跨性別者的生存條件;此外跨性別者在家庭、學校、職場、以及一般日常生活,都仍面臨嚴重的暴力與歧視問題,以下分析內容來自問卷結果。
一、跨性別者呈現多元樣貌
依照本次調查結果,跨性別者在性別認同與性傾向上呈現多元樣貌,其豐富的生命實踐也反映出台灣性別政策的單一與不足,以及性別平等教育向下扎根的必要性與迫切性。
(一)性別認同的多樣性
本問卷中性別認同的選項設計採複選,結果顯示有52%的填答者選擇單一性別認同(也就是僅填「男」或「女」),另有48%填答非二元性別、既是男也是女、性別流動、跨性別、或無性別者(統稱:非單一性別認同者)。此結果顯示,跨性別者在性別認同的表現上有多樣面貌,僅採用「男變女」或「女變男」這種二元化的概念,無法充分理解跨性別者的生命經驗與樣態。
由於跨性別者具備多元樣貌,因此在政策擬定時會需要考慮多元需求,同一個政策或許可以滿足部分人的需求,對另外一群人來說卻是無感。例如:2018年初政府曾向媒體拋出「第三性別政策」,新聞一出立即引發跨性別社群熱烈討論,質疑者憂心政府欲以「第三性別政策」取代原本的性別變更登記政策,或是未進行手術者在新政策下僅能變更為「第三性別」,不能變更為男性或女性。
事實上,社群內確實有人歡迎「第三性別」政策,他們是非單一性別認同者,對他們而言,性別並非「男」或「女」二分,他們更傾向選擇第三類別或不要選擇,但是對於單一性別認同者,第三性別政策則完全無法應對其需求。可惜的是,政府在拋出第三性別政策時,並未同時說明第三性別政策的適用對象與內涵,不僅錯失了和潛在需求者對話與溝通的可能性,反而引發跨性別社群的焦慮。
(二)性傾向的多樣性
在這次的問卷中,我們看到跨性別的填答人有5.60%依民法結婚,2.51%依同婚專法登記,另外有高達30.5%的人未婚但已有伴侶,顯示跨性別群體中有不同的性傾向。
由於台灣現行婚姻制度將當事人區分為「同性結合」與「異性結合」,不只適用法規不同,權利內涵也有差別,加上台灣允許婚姻中變更性別,未來跨性別者若於婚姻中變更性別,當事人該適用哪一套婚姻法規將出現問題。
舉例而言,法定性別原本相同的當事人,依照同婚專法登記結婚,依照現行制度,同婚專法當事人不得收養第三方子女,也無法使用人工生殖;但若其中一方在婚姻中變更性別,兩人成為法定性別為一男一女的當事人,此時兩人是否就能夠收養第三方子女,以及使用人工生殖,將成為未決的法律問題。
此法規缺失也再次凸顯同性婚與異性婚差別對待的不合理,明明是同一對當事人,在變更性別前無法享有人工生殖的權利,變更性別後卻又可以享有,或反過來原本可以擁有民法婚姻的權利,變更性別後確無法擁有,此種矛盾與荒謬說明未來我國應放棄以二分的生理性別/性傾向來區隔與分類婚姻關係,讓同婚專法回歸民法一體適用,才能真正平等對待多元性別。
(三)性別認同歷程的多樣性
根據調查顯示,填寫問卷的跨性別者在學齡前(6歲以下)就隱約意識到自己性別認同與證件性別不一致者有24.13%,小學(7-12歲)24.13%,國中(13-15歲)8.88%,想不起來是幾歲則高達28.76%,也就是說,有將近六到八成的跨性別者在國中前便開始摸索並建立自我性別認同。另外有6.37%的填答者則是在成年後才意識到自己是跨性別。
本次問卷回應了精神醫學領域在性別不安的觀察,跨性別者的性別不安有可能發生在兒童期、青少年期、或是成年期,呈現出跨性別者擁有截然不同的認同歷程。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多數跨性別者在兒童與青少年階段就已經能夠意識到自己性別認同與出生指定性別的不一致,因此將性別認同相關知識融入國小、國中課程,對跨性別者的發展、健康、與社會關係,是非常必要且迫切的。
二、變更性別要求摘除全套性器官,嚴重侵害人權
依照內政部民國97年函釋,台灣性別變更的程序需要提出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的診斷證明,以及全套性器官摘除的手術證明(在跨性別群體的要求下,取消了性器官「重建」手術的要求)。要求性別變更取消強制手術的呼聲在台灣已經超過十載,國際人權專家也數次建議台灣政府應該修正相關規定,但改革如牛步,至今仍未有明確進度。
(一)性別重置手術的安全性及必要性
本次樣本有9.46%已經在台灣變更性別,另有2.32%在他國變更性別,其餘88.22%尚未變更性別。尚未變更性別者中,有為數不少的人明確表達對手術安全性與必要性的質疑(質疑手術安全性30.42%、質疑手術必要性29.54%),但也有些人是礙於手術費用太過昂貴(52.3%)、重要關係人不同意(25.82%)、擔心影響工作(20.13%)、還未成年(8.75%)等原因而未進行手術。
從問卷中可以發現,跨性別者對於性別重置手術的態度與看法存在異質性,有部分跨性別者企圖通過手術讓自己更貼近自我認知的性別,但由於外在條件尚未具足(例如:年齡、經濟、人際關係等考量),因此未能進行;但也有另一部分的跨性別者對手術抱持高度懷疑,對他們來說,緩解性別不安不一定需要倚靠手術,手術的安全性、風險、與身體所承受的痛苦,才是他們放在首位考慮的。
然而台灣在法規與社會制度上仍存在嚴格的性別二分秩序,社會生活中又經常要求人民出示證件,對於無法順利變更性別的跨性別者,即便已經依照自我認同的性別身份生活,仍經常面臨被出櫃、歧視、與不平等待遇的困境,例如:在學校被分配入住不符合性別身份的宿舍、在職場被要求不得使用廁所、在醫院被醫療人員不經意出櫃,近期為了管控 Covid-19 的傳播,連出入賣場、商家都會被要求出示身分證。變更法律性別的超高門檻,加上台灣社會特別嚴密的身份管控,讓許多跨性別者經常深陷在性別不安的痛苦,這也迫使許多跨性別者必須在減輕性別不安與手術風險中做出選擇。
(二)變更性別強制手術已侵害人權,取消強制手術已是國際趨勢
現今國際人權社會普遍認為,國家要求人民摘除性器官後才能變更性別的相關規定,已經嚴重侵害人民身體自主權,並逐漸肯認「性別認同」是基本人格權,應該受到國家保障。
台灣早已簽署多項國際人權公約。過去多年來,無論是針對聯合國兩公約或是CEDAW(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所進行的定期國家報告審查,來台的國際人權專家也已多次明白建議台灣政府應取消強制手術要件。例如,2014年 CEDAW 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34點:「性別認同是基本人權,且無必要強迫或要求摘除生殖器官。」以及2017年兩公約第二次報告,專家提出的第72點建議:「在跨性別者方面,委員會建議政府以法律明文承認跨性別者自由選擇的性別認同,不受非必要的限制。」
從國際人權趨勢來說,以手術作為變更性別的要件,已普遍被視為是違反人權之舉,例如2017年歐洲人權法院即判決:法國要求換證必須具備「不可逆的外觀改變(手術)」的此一要件,已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保障私人生活的規定。
目前,世界上至少有三十多個國家,針對跨性別者變更法律性別,已取消手術作為換證要件,並立法保障跨性別者變更性別的權益,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德國等歐美國家;在拉丁美洲,阿根廷更有最完善、友善的《性別認同法》,變更法定性別只需提交自我宣稱切結書無需任何其他證明。
三、跨性別者仍遭受嚴重社會排除、歧視、與暴力
(一)家庭
據問卷調查結果,有近六成(59.65%)的跨性別者遭受到原生家庭的不友善對待。其中言語暴力高達94.82%、情緒暴力也有48.48%。而所有強行矯正行為,包含輔導、就醫者也高達48.78%。
上述數據足以顯現,原生家庭對於跨性別者的接納度非常低。然而目前政府對家庭暴力人口統計的調查僅有男女二元性別、因此未能有效掌握跨性別者的受暴狀況。
(二)學校
有高達47.68%受訪者曾在校園遭到不友善的對待,其中國中階段情況最為嚴重(74.09%),高中(59.92%)次之,小學(43.32%)。在所有不友善行為中,最嚴重的前五項依次為「同學的言語騷擾、霸凌與人際排擠」(76.11%)、「不合理的服儀要求」(62.35%)、「師長在課堂、朝會、公開談話的言論」(49.8%)、「教材出現讓你覺得不舒服的內容」(39.68%)、「師長的言語騷擾、霸凌與人際排擠」(31.58%)。
這凸顯性別平等教育法雖實施超過十年,仍有師長欠缺多元性別的相關知能,甚至成為霸凌跨性別孩子的加害者。 這或許也可以說明,何以當跨性別學生在校園遭到不友善對待,有高達75.30%選擇不處理,會尋求官方管道(如性平會)的竟不到一成(9.31%),這背後恐怕代表跨性別者對師長、校方的處理方式不信任,甚或認為積極處理也未必能改善狀況。另值得注意的是,透過休學、輟學來因應校園霸凌者分別有9.72%與6.88%,跨性別學生因受到霸凌而失學的情況需被教育單位嚴肅對待。
(三)職場
大約有近四成(37.3%)的跨性別者曾因性別因素在職場上遭受歧視或罷凌,前三名的狀況分別是:因為跨性別身份不予錄用占(41.88%),被迫向同事揭露自己隱私(26.25%),不合理的廁所或更衣室規定(21.88%),顯見職場對於跨性別的友善程度亟待提升與改善。而在我國實務上,雖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處理此種職場性別歧視,不過在問到如何因應職場罷凌時,有高達七成的跨性別者答「沒有處理」,甚且有接近五成(46.25%)最後是用離職來因應職場歧視。
這個求助意願的低落,值得進一步觀察研究,理論上有可能跟舉證及申訴(行政及司法程序)的處理成本(時間精力等等)有關,也可能當事人認為即使申訴成功,但也無法換取到一個友善的工作機會與環境,因此認為申訴實益不大。
伴盟自2015年開辦LGBTI法律諮詢專線後,有非常多跨性別者前來求助,他們抱怨在學校或職場遭受歧視,為了鼓勵並協助他們依循體制進行申訴與救濟,伴盟律師團義務協助多位當事人進行法律行動,最近已打下多起重要判決先例,包括:跨性別女性在職場可使用女廁、人事資料卡的性別欄可依照性別認同填寫、公司無權要求多元性別者出櫃、公司也無權自行幫多元性別者出櫃……這些判決將成為未來跨性別者爭取基本人權的重要依據,我們將在後面章節詳細介紹。
(四)日常生活
有超過半數(55.41%)的跨性別者在日常生活中有「不敢上廁所」的經驗,另有高達24.32% 延遲或不願就醫,在購買服飾、配件時遭到店家或顧客刁難的經驗達 22.01%、曾在公共空間被騷擾或攻擊達18.53%、但在遭遇上述麻煩時,不敢向警察或專業人員求助的比例有15.83% 。
可見因為性別認同、性別表現不符主流期待,不但連基本的如廁需求都會受影響,也容易成為仇恨犯罪的攻擊對象,甚至連作為消費者都不總是會被尊重。跨性别者在健康、醫療以及其他服務(如警政、其他專業服務)都有相當比例的的接近與使用障礙,而以上這些場合通常需要出示身份證件或進一步揭露自身跨性別身份,跨性別者有可能因為不信任(不認為能得到友善的理解與對待)而怯步,當然也很容易因此失去保障自身健康或權益的資源與機會。
我們相信這很可能是體制內仍普遍存在的對於跨性別的偏見、不理解乃至恐跨(Transphobia)現象,跨性別者很可能在跟警察或醫療體系接觸的經驗中受過歧視、不友善的對待,導致其對體制(警政/醫療/司法等)欠缺信任,因而在需要體制協助時,放棄求援。足見公部門體系有必要投注更多資源,來提升自身對於跨性別的知能與友善支持程度。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目前警政機關、家暴統計、校園性平案件統計、職場性別歧視統計等,不會記錄性侵或暴力/騷擾事件的被害人是順性別、跨性別或非二元性別,只會記錄其法定性別是男或女。因此,我們較難掌握究竟台灣有多少跨性別受到暴力或騷擾,此部分需各機關改善性別統計的操作,才有可能得到更精確的數據。
參考資料
上報,2018年1月3日,【獨家】護照等證件擬增「第三性別」保障雙性人、跨性別權益。搜尋日期2021年11月3日: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