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炮火中,我們更需要透過正確的資訊進行論辯,上週我們分享重量級學者Judith Butler對於跨性別與女性兩個群體,因為空間議題被對立起來的思考;以及聯合國2018年發佈的獨立專家報告書。今天容許我們再次分享過去已經談論數次的「免術換證 ≠ 自由換證」。
在這篇文章中,你會獲得以下訊息:
1. 經歷了這麼多訴訟,台灣跨性別者變更性別不再需要手術了嗎?
2. 有人說#免術換證 之後,跨性別者未來只要口頭宣稱就可以變更性別,這是真的嗎?
3. 伴盟主張自由換證嗎?
前情提要
由於台灣變更性別仍依照內政部函釋要求,必須提出「兩張精神科鑑定診斷證明」+「摘除性腺器官」的要件,然而強迫沒有意願的跨性別者,為了取得官方性別認證,就必須摘除性腺器官的規範,早已被國際人權趨勢視為酷刑的一種。因此伴盟自2021年開始協助跨性別當事人(跨男、跨女均有)進行司法救濟,目前已經有小E、尼莫、宇萱成功變更性別登記,民間司改會也成功協助了小那變更性別;近幾個月,不只是NGO協助的當事人,也有獨立委任律師訴訟的當事人取得勝訴。
台灣變更性別的現狀
這些已經成功透過司法訴訟取得勝訴進而變更性別的當事人,基本上都符合2023年9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意旨:「當事人能證明其自我性別歸屬確實與出生指定性別衝突,並已持續一段時日,且其變更性別的願望是穩定的,有高度可能性不會再度改變。」
至於要怎麼證明?最高法院認為當事人應該提出:「不只1份由專精於性別不安、變性領域的執業醫師,或精神、心理學領域的專家學者,出具的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書。」
#小結現況:
變更性別登記還是會被要求提出手術證明,即便走司法救濟,也還是會被要求提出醫療鑑定或診斷證明。
進入正題:高度警戒假訊息
這幾日大家熱議的 #免術換證,是否代表未來跨性別者可以口頭變性?NO❌ 請注意這是反跨團體跨越國界,有組織、有計劃、且刻意散播的假訊息,請大家千萬注意。
基本上#免術換證 是指:當跨性別者要求官方更改其性別登記時,不需要提交摘除性腺器官的手術證明書,但至於國家是否要求其提交其他證明、又或是可以不需要提交證據,基本上世界上不同國家有不同作法。
免術換證後的制度選擇:
觀察世界各國性別變更登記制度,主要區分為四種不同模式,從人民的性別自主性排列,從最低到最高可區分為:
➊ #強醫療模式:要求摘除性腺器官
➋ #弱醫療模式:要求出具醫療專業人員的意見書、診斷書、或鑑定書等文件。
➌ #非醫療模式或稱社會證據模式:當事人仍須提出相當證據(例如:照片、信件、生活紀錄等),但國家並不強制要求當事人出具醫療證據。
➍ #自由換證模式: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向行政機關提交自我宣示聲明書,不須提出任何醫療證明、也不須經過法院審理程序,即可變更性別。
各國目前逐步從「強醫療模式」轉向「弱醫療模式」、「非醫療模式」與「自由換證模式」,且國際上相關法制之變遷速度有逐漸加快的趨勢。
台灣應該採行什麼方式?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2022年1月發布「性別認定及變更要件之法制化」委託研究報告,結論內容多數建議採 #弱醫療模式。依照研究案內容,主持人陳宜倩教授建議,未來變更性別採取四選一,也就是當事人若能提出以下四種證據之一,就可以變更性別:
- 精神科開立性別不一致意見書
- 心理師出具性別不一致意見書
- 賀爾蒙補充6個月以上
- 性別介入手術
陳宜倩教授在之後提交給法院的專家意見中,更近一步說明:研究報告結論建議採取之弱醫療模式,其實並不以醫療證明資料為限,非醫療資料也可以做為性別變更之依據。
伴盟主張自由換證?
依照伴盟在跨性別者Vivi的司法救濟案件中的主張是#社會證據模式,我方認為:針對沒有就醫需求的跨性別當事人不應該強迫就醫,而是要求其提出日常生活軌跡的相關證據,交由法院來判准是否可以變更性別。然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應該依照最高行政法院意旨,當事人至少要提出精神鑑定或診斷書,因此判決我方部分勝訴(提出精神診斷後才能全部勝訴的意思)。此案件已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尚未有結果。
越是艱難的時候,我們越需要充分且周全的訊息來思考與判斷。臉書的留言經常淪於情緒表述,即便是有意義的資訊釐清,也常常因為訊息片段造成誤解,因此伴盟持續用長篇文章進行社會溝通,也持續舉辦與跨性別相關的線下活動,歡迎大家線下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