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跨性別女性,主管拒絕我使用工作區的女生洗手間,要求我到較遠的區域使用無分性別廁所,我覺得很不舒服,該怎麼辦?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明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這個法條在解釋適用上,有關禁止性別歧視的規範,向來也包括基於「性別認同」而來的不當差別待遇。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針對「敵意環境性騷擾」定義如下:「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主管拒絕跨性別員工依據其性別認同使用廁所,依其具體情形有可能構成帶有性別認同歧視之「敵意環境性騷擾」(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或「因性別認同歧視而來的違法差別待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

建議您可試著與主管溝通,先確認其是否了解什麼是「跨性別」,以及是否了解在職場上依照性別認同如廁是您的合法權益,可以提供相關行政法院判決供其參考:司法實務上已有判決(如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7號判決)認定雇主拒絕跨性別求職者依其性別認同如廁,並因此拒絕錄用該跨性別者,構成違法且應受處罰的職場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如該名主管仍不願改變其決策,或因您拒絕至較遠區域使用無分性別廁所而給予您不利對待,您可以評估考慮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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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謝宗蓉 律師
審閱者:許秀雯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