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個提問涉及跨性別當事人在任職期間進行「性別肯認手術」(Gender-Affirming Surgery)術後休養請假之權益,相關法律規定及因應策略,依身份屬性(一般勞工 或 公務人員)有所不同:
一、 如當事人為一般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動請假規則》)
1.法定普通傷病假之額度與限制
- 未住院病假: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日(發給半薪)。
- 住院病假: 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年。
- 難點:性別肯認手術離開醫院後需居家休養(未住院),法定普通病假上限為30日。若需要長達兩個月的休養,單靠未住院病假確實會超過現行法定之額度。
2.突破額度限制之法律主張
- 申請「留職停薪」: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所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因此,得依據這條規定使用事假及特休,仍然不足則可申請辦理留職停薪。但因法條用語為「得予」,因此解釋上雇主仍然有一定的裁量空間,惟如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中有預先訂定在此情形雇主不得拒絕,則「應予」允許。
- 性別平等工作法保護:若雇主過往對其他外科手術允許兩個月請病假休養或留職停薪,卻拒絕跨性別勞工性別肯認手術後之請假與留職停薪申請,此時,視個案狀況有可能構成違法之性別歧視,勞工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提出申訴及尋求相關救濟(參考條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9條: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二、如當事人為公務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1.法定病假額度: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公務人員每年有 28日 之病假(發給全薪)。
2.延長病假之主張依據
-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因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休假及補休均請畢後,得報請機關長官核准延長病假(兩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且延長病假期間薪資照給)。
- 經查,銓敘部曾函釋指出,基於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公務人員因性別不安接受性別重置手術(性別肯認手術)及其術後復原,機關應給予適當病假休養。當事人可檢具合格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載明需休養至少兩個月),向服務機關申請「延長病假」。(銓敘部 104 年 3 月 5 日部法一字第 1043926108 號函,及近期之補充意見,參銓敘部 115 年 8 月 14 日部法二字第 1155990015 號書函)
三、小結:請假實務流程建議
- 開立完整醫療診斷證明書: 請主治醫師於診斷證明上載明「手術名稱、住院天數及術後需休養/避免劇烈運動之明確天數(如:建議居家休養60天)」。
- 組合運用不同的假別:先排病假,不足部分,搭配使用勞基法的特別休假(公務員之「休假」)與事假。
- 書面提出申請與協商:
- 勞工: 若未住院病假已達30日上限,「特別休假+事假」扣除後仍不足,得考慮申請「留職停薪」。若公司無故拒絕,得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視具體情形,判斷是否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歧視以及是否提出申訴。
- 公務員: 檢附診斷證明書與銓敘部相關函釋,循行政程序申請「延長病假」(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休假及補休均請畢後,才能申請延長病假)。若機關長官刁難,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78條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
*以上說明為一般性之法律意見,如欲處理具體個案或爭議,宜另行諮詢律師以利為進一步之判斷和建議。
撰稿:許秀雯律師 (伴盟理事長,許秀雯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