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美國聯邦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判決肯認佛羅里達州跨性別學生Drew Adams有依照性別認同使用廁所的權利!
當事人 Drew Adams 的故事
Drew Adams是一位跨性別男性。他於2000年出生,醫生當時認定他為女性,這讓Drew從小就感到困擾。在他進入青春期的時候,身體的改變讓他飽受焦慮與憂鬱的煎熬,他因此求助於心理治療與身心科醫師。14歲時某一天他從電視上看到一個跨性別男性受訪的節目,在那一瞬間,他終於明白了長期對自己身體感到不協調的原因,他理解到自己是一位跨性別者,進而經確認有「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
Drew隨後開始了以男性身份來生活的社會適應,包括把頭髮剪短、使用男性稱謂,以及在公共場所使用男廁等等。醫療方面,Drew也開始依照醫囑使用睪固酮,在社會適應與醫療轉變之外,他也依循美國佛羅里達州的規範修正了他的駕照與出生證明上的性別登記為男性。Drew的母親Erica看著孩子一路以來的變化,也放下懷疑與不解,深信這樣的轉變是對兒子唯一且最好的做法。
2015年8月間,Drew開始在佛羅里達州聖約翰斯縣的Nease High School就讀九年級。Drew的母親Erica告知學校她的孩子是跨性別者並且應該以男學生的方式對待他。在開學後的前六週,Drew都是使用男廁。直到有一天,學校表示因為收到匿名女學生的抱怨,要求他不能再使用男廁。學校給他兩個選擇:使用女廁或是單間的性別中立廁所。但是,學校裡沒有任何男同學抱怨。
Drew與其母親透過各種方式,向學校爭取讓Drew使用男廁,但都遭到學校拒絕。學區施行「男生上男廁,女生上女廁」的政策,並且是以學生註冊的資料為基準,而Drew四年級在聖約翰斯縣上學註冊的登記是女性。實際上,當Drew被學校要求不可使用男廁的同時,佛州其他學區與許多其他州是允許跨性別學生使用與自己性別認同相符的廁所,但是Drew 所在的學區未採取此等做法。
第一審訴訟
Drew與母親因此於2017年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學校違反美國教育修正案第9條及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原告所列被告為佛羅里達州聖約翰斯縣學校董事會和聖約翰斯縣學區督學Tim Forson以及其轄下的Nease High School的校長Lisa Kunze。2018年,佛羅里達州傑克遜維爾區中區地方法院判決Drew勝訴,學校董事會必須賠償Drew精神上的損失。在憲法第14修正案部分,法院認定學校禁止Drew使用男廁之決定,係同時基於性別、非常規性別、性別刻板印象等因素而對Drew為差別待遇,法院也認為學校係基於Drew是跨性別者而差別待遇Drew,故全體被告均違反平等保護條款。在教育修正案第9條部分,原告主張因為校內的性別中立廁所實際上只有三間,Drew如果要在下課時間上廁所,首先要面對經過男廁卻不得其門而入、被不同對待的焦慮感。其次,來回這些單間的性別中立廁所必須花上15至20分鐘,但中間下課時間只有短短的5分鐘,這讓Drew必須在「生理需求」與「受教權」之間做出選擇,也因為這樣不利於他的需求的環境,導致Drew避免上廁所。相較之下,順性別學生則不需要處理這種壓力,也不會因此錯過課堂時間。法院參照Price Waterhouse v. Hopkins 與Glennv. Brumby等案件,認定性別認同屬於教育修正案第9條的禁止性別歧視所保護的範圍。
上訴審
學校董事會不服,上訴至美國第11巡迴上訴法院。巡迴法院仍維持地方法院之判決,並且進一步說明:
1、就違反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部分,學校董事會認為禁止Drew或其他跨性別學生依其性別認同使用廁所,「是為了要保障學生的隱私」,但巡迴法院認為,保障學生的隱私固然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利益,但禁止跨性別學生Drew依其性別認同使用廁所,與保障學生隱私之間並無實質因果關聯。針對學校宣稱「會危及學生使用廁所的隱私」、「會有非跨性別學生藉由主張性別流動而使用廁所」等,判決認為都只是一種假設,並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Drew在男廁會危及同儕的隱私。再者,學校禁止Drew使用男廁的措施,也是一種基於性別刻板印象的歧視,因為學校假定每個人的行為及對自己認同,會與出生時被認定的性別相符,但跨性別者顯然並非如此。至於學校董事會要求Drew使用單間性別中立廁所,而且如果Drew使用與自己性別認同相符的廁所就會懲處他,是基於Drew是跨別者並且行為舉止與他出生時被指定的性別不符所強加的限制。
2、就違反教育修正案第9條部分,巡迴法院指出,本案承繼2020年6月間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ostock v. Clayton County案的決定性見解:禁止「性別」歧視也包括禁止基於「性別認同」而來的歧視(註1) 。如果Drew是順性別男孩,學校董事會會允許他使用男廁,學校董事會允許所有順性別男學生使用男廁。持有記載為男性的駕照或出生證明的順性別男學生都能使用男廁,卻因為Drew是跨性別男孩而對他有不同的待遇。此外,Drew也與順性別學生受到不同的對待。順性別學生使用與其性別認同和證件相應的廁所不會受到處罰,Drew依據其性別認同使用廁所卻得要面對學校的懲處。學校的廁所政策無異於把Drew從共用的洗手間驅逐,除了單間的性別中立廁所之外別無選擇。Drew因此承受著與順性別學生不同的規範、懲處和對待。因此,學校係基於性別認同而對Drew做出了歧視性的差別待遇。
伴盟評論
伴盟先前也向大家介紹過同一時期美國另一件指標性的跨性別學生使用學校公共空間的案件:Grimm案,這兩個案件分屬不同巡迴上訴法院管轄,但均不約而同認定學校禁止跨性別學生依其性別認同使用廁所,係違反教育修正案第9條及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這些跨性別學生使用學校廁所被區別待遇的例子,再再反映出平等對待跨性別學生的重要性。而將這些學生劃分出來使用單間廁所,也是一種性別歧視。
回到臺灣脈絡,我們有性別平等教育法作為教育場域的反歧視法,學生在學校受到基於性別(包括性別認同、性別特質、性傾向等)的歧視性差別待遇時,除了可以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提出行政申訴外,依其具體情形,也能依民法侵權行為向學校及涉案的行為人個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