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讀 聯合國在2018年發布的重量級報告!想想 台灣性別變更的下一步!

當議題從乏人關注變得砲聲隆隆,我們更需要靜下心來閱讀影響國際趨勢的重要文件,這些重要文件之所以產出,是積累了跨國界、跨族群、跨時代的觀察與研究後提供國際社會的建言。

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聯合國第73屆會議(2018年)發布的「防止基於性傾向與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家報告書,在這篇報告中,我們可以了解以下三個問題:

  1. 為什麼我們會對跨性別有根深蒂固的偏見?甚至會希望他們改變身體的樣貌,包括:切除器官、使用賀爾蒙?
  2. 性別認同是自己說了算嗎?國家在這裡扮演了什麼角色?
  3. 為了確保並尊重性別認同,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設立的獨立專家建議各國怎麼做?


在進入這個主題前,我們要先了解:是誰受到暴力與威脅?


在這裡所稱的多元性別者(Gender Diversity)是指:性別認同(包括性別表達)與特定背景下、特定時間點的性別規範不一致的人,包括非二元性別者。跨性別者(Transgender)則是更具體的術語,描述自我認同歸屬與出生時指定性別不同的人。

為什麼我們會認為「跨性別」超出了社會常軌?

事實上,世界各地性別認同概念的差異很大,而且有歷史悠久的文化和傳統,不同地區存在著範圍廣泛的性別認同和性別表達方式。在台灣,原住民族的「阿都」就是結合了性別認同、性別表達、性傾向的一種性別表述。

然而現今二元性別的性別規範,存在著「人應該參照其生理特徵被編派的性別進行分類」,也就是說,生著陰莖睪丸的人,就應該具有男性化的角色、情感、表達與行為;生著陰道卵巢的人,就應該具有女性化的角色、情感、表達與行為。若不符合這個編派,就會被視為偏離常軌。

台灣經歷長久的性別平等教育,多數人已經能理解生著陰莖睪丸的人,不一定具備陽剛特質,也不一定愛慕女人;生著陰道卵巢的人,也不一定具備陰柔特質、愛慕男人。但是當一個生有陰莖睪丸的人,其性別認同發展與歸屬並非男性時,在這段日子卻受到嚴厲撻伐,將其性別認同視為病態或異類。

為什麼我們會有「跨性別厭惡身體」的印象?

相信很多人仍根深蒂固的認為:「跨性別的定義是厭惡自己的性器官。」甚至認為沒有切除性器官的跨性別者,一定是缺乏深刻的認同,但這是錯誤的。而且錯誤的來源,來自早期的精神醫療權威。

查閱台灣廣泛使用的美國精神醫學會出版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下稱DSM),會發現其診斷標準的演變,從1980年的第三版強調當事人會渴望移除自身生殖器官,到1994年的第四版仍強調當事人對生理性別感到不適,直到2013年才終於將對診斷標準改為六選二,對生理性徵的不適只是其中一個指標,而不是絕對的指標。

不只是DSM,世界上超過70%精神科醫師使用的《國際疾病分類》(ICD),也終於在2018年發布了第11次修訂本,該文件將跨性別類別從精神與行爲障礙一章中刪除,改放置於性健康章節。這個改變是許多公民組織花費了近十年進行系統努力的成果。

若身處2024年台灣的我們,還仍保留著跨性別厭惡身體的想法,也無怪乎聯合國發布的這份獨立專家報告書,特別強調過往精神醫療領域將跨性別者的病態化,已對公共政策、立法和司法先例產生深刻影響,並且滲透到世界各地國家行動與集體良知的各個領域。

這份報告也承認,要從日常生活中消除某些形式的性別觀念將會是漫長過程(例如:過去將同性戀當作變態,以及現在將跨性別者當作疾病需要診斷或切除器官。)國家需要更積極的手段,包括教育與宣傳,才能消除多元性別者身上的恥辱。

我的性別自決跟國家有什麼關係?

討論國家角色前,我想我們還是要先有兩個基本共識:
1. 性別認同/性別自決是一個人身份的核心,認為一個人生來就應該要扮演特定角色的觀念(例如:擁有陰莖者生來就應該要扮演男人),已直接牴觸了自由和自主的原則。

2. 國家應該要尊重一個人的性別認同,且確保其不因性別認同而產生不利益影響。

一個人若要能自由表述自己的性別,且不會因此受到不利益的影響,國家的角色至關重要。剛剛經歷過同婚法制化歷程的台灣社會,一定可以理解,當一個人與同性別者組成家庭,而國家卻不承認這個家庭,也不給予和異性婚姻同等地位,即便這兩人有多麼相愛,仍有可能無法避免悲劇,相信多年來大家已經聽聞太多。

同理,若一個生來有陰莖的人,其所表述的性別是女性,若國家拒絕承認其女性的表述,也未提供平等的法律保護,包括:隱私、身份、表達自由等面向,那麼這個人的性別認同是無法被確保的!就如承認同婚一樣,國家必須承認跨性別者的性別認同,才有可能確保跨性別者的自決權。


帶著過苛條件的承認,還是承認嗎?

事實上台灣確實是承認跨性別者的性別認同的,但問題在於這個承認伴隨著侮辱性的要求。依照台灣現行行政命令,跨性別者若要更改官方紀錄中的性別,必須要經過精神鑑定與診斷、與摘除性腺性器官手術。

在這裡我們要特別強調,對於需要精神科、賀爾蒙補充、手術介入的跨性別者而言,這些醫療介入均屬於性別肯認照護的一環,當然不構成虐待與侮辱。這裡的侮辱是指:當一個人沒有意願(需求)尋求精神科就診、沒有意願(需求)服用賀爾蒙、沒有意願(需求)手術,卻因為要獲取官方對其性別認同的承認,被迫進行醫療程序。

國家要求跨性別者變更官方性別紀錄時,應出示精神鑑定報告與手術證明書,是過於嚴苛的要求嗎?或許我們可以這樣思考:當一對性別相同的人要結婚,國家卻要求他們提出精神鑑定報告證明自己的性傾向,那會是一件多麼羞辱人的事。

國家可以怎麼做?


2017年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就曾頒布文件,建議國家法律承認性別認同的過程應:

1. 以申請人自主決定為基礎;

2. 是一個簡單的行政流程;

3. 易於獲取,並且盡可能免費;

4.不要求申請人滿足過度(abusive)的醫療或法律要求(包括醫療證明、手術、治療、絕育或離婚);

5. 承認非二元身分(既不是「男人」也不是「女人」的性別認同)

6. 確保未成年人的性別認同也得到承認。


願這一份2018年出爐的聯合國文件,能為此刻烽火連天的台灣社會指引一條清晰的方向。

報告全文:https://www.ohchr.org/en/documents/thematic-reports/a73152-report-independent-expert-protection-against-violence-and

了解DSM的演變:https://transgender.tapcpr.org/what-is-gender-dysphor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