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職場歧視妞妞案

跨性別者妞妞於2019年求職時,要求使用公司女廁卻遭拒絕,最後甚至不予錄用。該案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盟)義務律師許秀雯、謝孟釗、潘天慶的協助下,向台北市勞動局提起性別歧視申訴,最後裁定性別歧視成立,公司遭罰30萬元,公司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再提行政訴訟,2021年5月2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公司敗訴,該公司未再上訴,目前判決已確定。


此事件發生於2019年3月,跨性別者妞妞到一家科技公司面試,面試過程相當順利,妞妞最後向主管表示希望使用辦公室所在七樓的女廁,沒想到幾天後接到公司人資部門電話,表示詢問過女性員工後,有員工表示不願和妞妞共用廁所,因此要求妞妞使用一樓的公共廁所。

妞妞認為公司的要求太為難,因此寫了一封長信給公司,表達自己對於這個安排的疑慮,沒想到公司此後就拒絕回應,最後乾脆不予錄用。妞妞因此在伴盟律師團協助下,向台北市勞動局提出申訴。

北市勞動局經過調查,認為公司是因妞妞的性別認同而產生的廁所問題不予錄用,構成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裁罰該公司30萬元。結果公司不服被裁罰,提起訴願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公司敗訴,公司未再上訴,目前判決已確定。

雇主在訴訟過程中辯稱,並非不提供妞妞廁所,只是必須顧慮他人的感受,關於此點,法院嚴正反駁:「跨性別者有依自我性別認同生活的權利,妞妞使用女廁並不妨害他人使用廁所,也不需要其他人的同意。」

至於公司為了平衡其他女員工的看法,提議要妞妞使用一樓廁所,法院認為公司此舉「看似為中立性決定,然其越殂代庖代輔助參加人(指:妞妞)向第三人公開其性別認同」、「無異於強迫輔助參加人接受一般男女二元對立下之主流觀念及刻板印象」,公司如此處置,對妞妞「更可能產生烙印之效應,否定其性別自我認同」。

此案的勝訴,不只是還給妞妞應得的正義,而且法院正面肯認性別認同屬於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台北市勞動局所作處分以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堪稱跨性別人權新的里程碑!未來若雇主拒絕跨性別者依據性別認同使用廁所,或任意給予其他不合理的差別對待,也將可能面臨法律追訴的後果。

近來網路上有若干民眾批評此判決,認為此決定完全不考慮雇主建置友善廁所的成本,此判決先例一出,未來將會造成雇主不再願意雇用跨性別者,針對此評論,我們認為網友有所誤解:此案的判決並未要求雇主另外建置其他性別友善廁所,而是認為跨性別女性有權使用既有的女廁,因此並沒有所謂增加雇主成本的問題。

更何況,雇主有義務為員工的性別隱私保密,在妞妞未主動向他人出櫃以前,其他員工無從知悉妞妞的跨性別身份,因此理論上根本也不會有其他員工感到困擾的問題。提供員工性別平等的職場環境是企業主的責任,也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的精神與原則,台灣已經有不少企業主將多元共融納入企業經營的重要理念,企盼妞妞的案例,能再次提醒雇主見賢思齊,見不賢而內自省,一起向上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