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變更性別登記Vivi案,第二次準備庭開庭紀要!

前天(4/10)跨性別女性 Vivi 性別變更登記案召開第二次準備程序庭,內政部以參加人身份參與本案。

由於內政部97年函釋要求變更性別需提交兩張精神科診斷證明與摘除性器官的手術證明,而無論是小E案的勝訴判決,又或是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均直指該函釋違憲;法官語重心長的垂詢內政部,司法權已經多次給出意見,前後也歷經兩年多,內政部到底有沒有要修正相關規定?進度如何?

很遺憾內政部當庭仍表示變更性別並非自己的權責,此案還涉及衛生福利部、法務部等不同部會,因此無法自行修改規定;甚至直接表明未來性別變更的主管機關都還懸而未決…。

對於內政部的回應,旁聽的夥伴們均啞然失笑,既然內政部自認只是登記單位、無權決定變更性別的標準,當初又何以能夠只透過函釋,就決定了台灣跨性別者十多年來的命運?既然內政部當初可以用函釋決定變更性別的標準,現在就可以用函釋改變該標準,直接取消強制手術要件並非做不到。

對於行政機關制式且不負責任的回應,法官也莫可奈何,倒是當庭仔細詢問與聆聽律師團提供的法國性別變更制度與實務做法,並更仔細了解Vivi的性別認同歷程。

當行政顢頇怠惰,我們只能期盼司法權可以還給當事人一個公平與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