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內政部97年發布的函釋(行政命令),當事人必須提交摘除性腺、性器官的手術證明書以及兩張精神科診斷證明書,才能至戶政事務所變更性別登記,然而這個函釋已經被多個法院判決認定違憲而拒絕適用,自2021年跨性別女性小E成功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獲得全面勝訴判決,並成為第一位免術換證的跨性別者後,至今至少還有跨性別男性尼莫、跨性別女性小那、宇萱等在高等行政法院贏得全面勝訴判決。
台灣目前累積的司法裁判見解,已高度肯認性別認同屬於我國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醫師開的出生證明雖然一開始是以一個人的外部生理性別特徵判斷性別歸屬並據此登記戶籍上的法定性別,但這個判斷不是唯一準據,當一個人本於自我認知並展現於外的性別歸屬,和法律性別不一致時,國家應肯認人民自主決定性別的自由權利予以尊重。內政部以函釋要求人民變更性別登記需摘除性腺器官,欠缺法律授權、不符比例原則,且高度危害人民身體權、健康權、人格權。
雖然法院已累積多個判決拒絕適用內政部函釋,但內政部仍拒絕修改函釋內容,造成跨性別者若無法提交手術證明書,仍無法變更性別,僅能循司法救濟程序。法院目前在判斷當事人能否變更性別登記時,多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58號判決意旨,認為當事人需提出一定的事證,包括:專精於性別不安領域的執業醫師,或精神、心理學領域之專家學者,提出不只一份報告書或證明書。
由於法院程序變數多且涉及法律專業,伴盟建議當事人若要進行司法救濟程序,需考慮聘請律師。伴盟在捐款人的支持下,有提供資源協助少數經濟、社會弱勢當事人進行公益訴訟,當事人若經濟狀況許可,欲自費訴訟,也可洽詢伴盟協助引介友善且專業之律師協助,有相關需求可來電洽詢:(02)2932-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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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網頁:
1. 跨性別平權站
2. 伴盟官網
3. 伴盟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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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簡至潔 (伴盟秘書長)
審閱者:許秀雯律師 (伴盟律師團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