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契約公證書上有身分證字號和性別欄,我不想要出櫃,可以不填嗎?
依照《公證法》第81條第三項規定,請求人需填寫「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及其字、號、住、居所」。實務上,部分公證人可通融不填寫性別欄,但為求確認身分,仍要填寫身分證字號。
如果希望公證書不記載身分證登記性別,辦理公證時建議要特別請公證人刪除性別欄(因為部分系統會設定為填入身分證字號時,自動帶出性別欄位)
若不願意填寫身分證字號,實務上公證人多會以「沒有身份證字號,無法特定人別身分」為理由,拒絕辦理公證。此時只能改用私人契約方式簽約。(但有部分契約是強制公證的,例如多數社會住宅規定租約必須要經公證,此時就無法用私人契約替代)
如果要用私人契約方式簽約,但不填寫身分證字號,可以在契約上記載以下個人資訊來特定身分,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以自己名義申辦的手機號碼等。。
作者:謝孟釗(伴盟法務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