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年前,於某大飯店惡意解僱雙性人員工案,法院判決明確指出:雙性人員工在人事資料卡上依照自己的性別認同填載性別,並無不實可言,反而是該飯店以此理由解雇該雙性人員工構成性別歧視,解僱不合法。
根據上開判決見解,如果是在人事資料文件上依照自己的性別認同填載性別,即使與身分證上的性別不同,並非不實亦無不法可言 (但若涉及偽造或變造身分證件上的性別標示,那是另一回事了,會涉及偽造文書的問題,我們強烈建議當事人不要這樣做)。
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至11條規定,除非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否則雇主不能因受雇者性別而為差別待遇,所以縱然雇主主觀認為員工填載性別不實,也很難證明這個「不實」造成雇主損害(以致於可以依據勞基法解雇或請求損害賠償)。
舉例而言,假設雇主徵求行政人員,跨性別員工依照自己性別認同填載人事資料為女性,事後雇主知悉該員工身分證登記性別為男性,雇主也很難證明「該員工戶籍登記性別為男性」對雇主造成什麼實際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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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者:伴盟律師團成員 謝孟釗律師
編輯審稿:伴盟律師團召集人 許秀雯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