廁所的設置與使用是根據「生理性別」嗎?事情可沒這麼簡單!

2021年6月,伴盟律師團義務代理的跨性別職場歧視案(「妞妞案」),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獲得勝訴。


該案核心爭點之一是「妞妞得否依其自我性別認同使用女廁」,判決最後也給予肯定的結論。但在訴訟過程中,我們也發現有些問題的確會是一般人心中的疑問,例如:妞妞平常穿什麼服裝?其性徵為何?妞妞到該公司面試時,是穿著什麼服裝?如果公司聘雇妞妞,「如何兼顧」妞妞與其他員工的「權益」?


在回答這些問題前,或許我們得先開始嘗試理解:廁所的設置與使用方式,與其說是基於人們的生理構造差異,在更大程度上,是由社會的偏見主宰。


以美國歷史為例,在不久以前,所謂「公共女廁」的設施並不存在,因為女性被認為最主要的活動地點是家庭,如果設置「公共女廁」的設施,等於是宣告女性可以外出參與公共生活,所以膀胱如同皮帶一般,將女性束縛在家裡面,直到女性逐漸進入職場,當時主宰法律和建築規範的是維多利亞時期的價值觀,因此廁所採取男女隔離的方式來設置,這就是所謂依照「生理性別」設置廁所的開端。


同樣的,在美國,有色人種曾被要求必須使用和白人分設的廁所,這段種族隔離歷史大家都不陌生。原因是,直到十九世紀末仍有意見認為黑人男性都是性侵犯,白人女性則是他們的獵物。甚至這類種族偏見,一直到了二十世紀中期都沒有真的消失,1940年間美國總統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頒布一項行政命令,禁止國防類工作領域的種族歧視,當時有白人女性出面抗議若與黑人女性一起使用廁所有被傳染性病的風險。


美國的「廁所史」讓我們看到,所謂「生理性別」其實不是隔離使用廁所的主要理由,如果追根究底來看,社會性別角色的「分配」(女性不應該參與公共生活、「男女有別」的想法)、社會偏見與毫無根據的幻想(黑人男性是性侵犯、黑人女性有性病)才是。


只消想想,例如在飛機上、在家裡、以及在許多其他地方,我們所使用的廁所並沒有區分性別,就會知道,所謂「『生理性別』決定廁所使用」這個看似很自然的想法、並不真的那麼自然,再回頭來看妞妞案的問題,也就不難回答了。所謂性徵,假如指的是性器官或DNA,很明顯不可能成為一般日常選擇使用何種廁所的標準,因為不可能在使用廁所前還要先檢查性器官或驗DNA。服裝固然是分辨他人性別時,一個很快速且表面的參考資訊,但男裝與女裝的分野也正在變得更模糊或更無區分之必要(例如有更多的中性服飾出現,更多中性裝扮被人接受與欣賞),而如果使用的是隔間型的廁所,隔壁間的使用者穿何衣服、做何打扮乃至有什麼樣的性徵與身體構造,是否真的重要?


至於讓跨性別者依其自我認同使用廁所,要「如何兼顧」其他人的「權益」?其實我們更該問,其他人的「權益」究竟受到什麼影響?這個問題背後的質疑,是否類似於把黑人男性當作潛在性侵犯,黑人女性當作潛在性病傳染源一樣,是基於社會偏見與毫無根據的幻想呢?也就是,將跨性別者當成(潛在)性侵犯,漠視實際上統計數據顯示,跨性別比順性別更常成為暴力的犧牲者而非加害人?


所幸在妞妞案裡,法院正確地指出目前社會的性別觀念一般仍還停留在「生理性別」、抱持男女二元對立想法的階段,性別不安者與同性性傾向者均可能因為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與主流觀念及社會刻板印象不同,容易遭致歧視;妞妞依其自我認同使用女廁,並無妨礙其他人之使用,自亦無經他人同意之必要;公司未經妞妞同意,代妞妞對其全體員工出櫃,並詢問員工對妞妞使用廁所的意見之情形,等於是強迫妞妞接受一般男女二元對立下的主流觀念及刻板印象。


換句話說,在這個判決中,法院沒有因為社會仍有偏見或存在毫無根據的幻想而受到影響,堅定捍衛了跨性別者依其自我認同使用廁所的權利。


也許一個判決仍不足以改變所有人,我們目前確實仍生活在一個以男女二元性別為預設的社會裡,但我們可以也必須做的,是一方面在這個社會裡撐出非二元性別者的空間,另一方面則逐漸鬆脫社會固有的二元性別框架,而這些目標的達成,都將從我們嘗試面對自己心中的偏見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