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變更登記制度,有哪些模式?

Vivi案於 2024/7/11 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完言詞辯論庭後,我們看到網路上一些討論,均將Vivi案誤認等同於「自由換證」,提出以下澄清,供各界參考:

一、變更性別應廢除強制摘除性腺器官的要件,基本上已是國際普遍共識,對伴盟來說,「免術換證」就如同「相同性別二人」的結婚權利作為基本權利,不應停留在「要不要」的討論,而應該要往「如何實現」,也就是「廢除手術要件後,應該採取何種模式變更性別?」來進一步具體討論。

二、觀察世界各國性別變更登記制度,可以觀察到四種不同模式,從人民的性別自主性排列,從最低到最高可區分為:

(一)強制要求摘除性腺器官的「強醫療模式」;
(二)要求人民出具醫療專業人員的意見書、診斷書、或鑑定書等文件的「弱醫療模式」;
(三)當事人仍須提出相當證據,但國家並不要求當事人必須出示醫療證據;但若當事人願意,可以依照自身意願提出任何醫療或非醫療的證據者,我們稱之為「非醫療模式」;
(四) 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向行政機關提交自我宣示聲明書,不須提出任何醫療證明、也不須經過法院審理程序,即可變更性別,稱之為「自由換證模式」。

各國目前逐步從「強醫療模式」轉向「弱醫療模式」、「非醫療模式」與「自由換證模式」,且國際上相關法制之變遷速度有逐漸加快的趨勢。

三、由於台灣政府遲遲不願意廢除手術要件,因此人民只能透過訴訟來爭取變更性別,而每一起訴訟當事人都有不同的狀態與條件,而法院也是審酌了每一個來到法院當事人的個別狀態後,判斷當事人能否換證,Vivi有提呈照片、親友書信、當庭陳述…等等證據,因此Vivi「並非」自由換證模式!

四、最後,依照國際醫學科學、性別研究的持續累積與發展,2022年起世界衛生組織 ICD-11手冊正式施行,已將跨性別(稱之為「性別不一致」)從疾病章節移除改置於健康章節,跨性別並非疾病已是科學上國際普遍見解,因此我們主張變更性別的法制也必須作出相應調整,既然有越來越多跨性別者並沒有就醫需求與紀錄,就不應該強迫當事人提出「醫療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強迫醫療的要求非但欠缺必要性,也不當浪費醫療資源和當事人的勞費時間;反之,可參考國外做法,允許沒有醫療需求的當事人提出社會證明即足(照片、親友書信、更名、心理諮商紀錄等),讓變更性別法制達到「非醫療化」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