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燕教授:如何運用性平法與性平機制保障跨性別學生受教權?

本文為「臺加城市論壇:攜手打造跨性別友善校園」,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陳金燕教授分享之概要。

法律清楚地告訴我們,沒有人可以歧視跨性別學生及職員

台灣擁有堪稱全世界最進步的性別平等教育法,2004年就將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的平等保護寫入法律。其中性平法第1條即寫明制定此法原因:「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第2條則是明訂相關用詞、定義,其中也包含性別認同,單從這兩條條文就可以看見,法律清楚地告訴我們,沒有人可以對跨性別學生、職員有任何歧視與騷擾。

過去過於強調性侵害、性騷擾調查事件,忽略了校園中其他形式的不友善

性平法中的第二章(學習環境與資源)、第三章(課程、教材與教學),其實已非常具體的要求學校的責任,這些條文都顯現學校有義務落實對於學生及教職員的保障,例如:

第12條2.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第14條2.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另外針對教材、教學方面,性平法中也有相關規定:

第18條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應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第19條1.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其中可進一步探究的是「什麼是具備性別平等意識」?這部分可參考性別平等法施行細則第8條:「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而此處所提到的性別平等,是指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界定的性別平等,而非任何個人、宗教信仰下界定的性別平等。

過去性平機制大多聚焦在個人對個人的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然而學生在校園中面臨的不友善,並非全部來自個人對個人的攻擊,更多是來自教師選用的教材、教學內容、校方政策等。

許多人會誤以為「沒有特定受害者」就不能檢舉、或是即便檢舉了,校方收到相關申訴時可能也未按照申訴流程處理,這些是學生在校園遭遇歧視時經常感到無力之處,更是校方對性平法不夠理解所致。

性平法已有保護機制在,只有我們選擇用不用、主管機關有無落實

110年教育部特別針對性平法第二、三章的落實發函給各級學校(大專校院:於110年9月28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00131246號函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110年10月4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26913號函轉),其中也特別提及申訴管道之作為。

(四)暢通申訴管道並落實依法作為

1.學校或機關應提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收件單位之相關資訊讓學生知悉,如收件單位之地點…等,相關資訊亦應包括學校或教師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所規範事件之收件單位。

2.學校師生若發現學校或教師有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之情事,得依同法第28條規定申請調查獲檢舉。而各校於案件受理後之調查處理及救濟程序,因同法自第29條以後,規定就此等「調查申請」或「檢舉」之處理方式及「各階段處理期限」,且未限於僅針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申請案件,故應依同法第5章規定處理…。

性平法第五章中清楚規範了監督、改善機制:

第28條1.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2.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事件(下略)。
3.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舉例來說,某國立大學有跨性別學生要求以性別認同作為學籍性別的案件,學校認為此案符合第12條第2項(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但因為不屬於性騷擾案件,因此決議到學校性平會以「討論案」處理。事實上這樣的作法並不對,依據前段所述,此案應依照該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要點」程序處理,不能只在性平會做討論,而是應該進入到如同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的調查程序執行。

學校和大人們有責任為每一位學生建構安全環境

性平法的範圍涵蓋各級學校,包含大專院校、國高中小,而我們更應要求高中以下的學校積極建構友善環境。因為學校多、人數多且學生都是未成年,因此更應該善加利用性平法中的第二、三章來保障跨性別學生,因為學校和大人有責任去建構安全的學習環境,每一位學生都應該被尊重、平等的對待。